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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志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涉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荣。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荣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赵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年底,被告人张志荣通过QQ聊天工具,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赵某。张志荣向赵某称自己叫“马向洋”,谎称自己是国电龙山电厂职员,在涉县污犊村开有煤厂,自己还有一个车队,还称自己的父亲在涉县扶贫办上班。在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后,以帮助赵某兄弟到龙山电厂上班和能给赵某弟弟超生的孩子上户口为诱饵,以自己经营大车需要换派车票、煤厂生意亏损需要资金、给其侄儿上户口等为由,分六次骗取赵某38800元后全部挥霍。2、2014年2月份至2014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志荣以合伙经营运输车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信任,虚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半挂车的事实,以大车需要改气、还租金、交罚款、办驾照等理由分二十余次,共骗得被害人杨某97830元,并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荣在开庭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366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志荣在骗取被害人财物后全部挥霍。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江学宾审 判 员  王有田人民陪审员  赵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