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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忠铭与陆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铭,陆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周忠铭,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担保人吴秀明,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告陆慧明,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周忠铭诉被告陆慧明、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周忠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内容如下:要求查封被告陆慧明、王忠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56号501室属于陆慧明名下份额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保全金额计人民币458500元。担保人吴秀明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解放路287号304室房产(瓯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忠铭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人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陆慧明、王忠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56号501室属于陆慧明名下份额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保全金额计人民币458500元。二、查封担保人吴秀明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解放路287号304室房产(瓯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