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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2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玉坤与亓桂英、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坤,亓桂英、孙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247-2号原告:高玉坤被告:亓桂英、孙峰原告高玉坤诉被告亓桂英、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亓桂英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