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贤斗与被告李凤琴、张贵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贤斗,李凤琴,张贵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康贤斗,男,朝鲜族,住通化县。被告:李凤琴,女,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张贵财,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贤斗诉被告李凤琴、张贵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贤斗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保全费1120元计3420元,退还原告康贤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迟晓海代理审判员 李柏萱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秀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