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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7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1等与王×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275号原告王×1(曾用名王艳军),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原告王×2,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飞飞,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3,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王×2诉被告王×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王×2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王×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王×2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