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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三明、刘朝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刘三明,个体运输。原告刘朝全,个体运输。委托代理人周启艾。代理权限:开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办理退诉讼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广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明、刘朝全与被告保险广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明、刘朝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保险广州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三明、刘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明、刘朝全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三明、刘朝全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