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胡旭阳与翟红艳、刘传照、陈九河、黄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22号原告:胡旭阳,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荷苑社区富康小区。被告:翟红艳,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散户***户。被告:刘传照,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告:陈九河,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古路岗村古岗**户。被告:黄号,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唐集村东黄*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阳诉被告翟红艳、刘传照、陈九河、黄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旭阳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胡旭阳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