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与张理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788-1号原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贾天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理想,男,生于1983年5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理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