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棉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淑明与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明,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郑淑明,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胡柏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淑明与被执行人重庆开源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雅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显波审 判 员  李全安代理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柏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