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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承开与农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承开,农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13-1号申请人赵承开,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美珍,农民。被申请人农德。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农德驾驶的车牌号为桂L×××××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黄 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