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传均与闪井罗、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均,闪井罗,安徽舜耕(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26号原告:吴传均,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委托代理人:邵春连,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闪井罗,男,回族,1976年1月6日出生,电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安徽舜耕(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厂南路电子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4087884-7。法定代表人:梁华俊,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军,系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中汉,系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均诉被告闪井罗、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