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被告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5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于德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芳,该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尹继红,该银行职工。被告: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鞠艳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被告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荀瑶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