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法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金龙申请执行石彤、王云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龙,石彤,王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马金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石彤,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王云波,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执行马金龙与石彤、王云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公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向房屋产权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本院通知依法为申请人变更了产权登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