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春鹤与刘佳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鹤,刘佳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周春鹤。被告:刘佳蕊。原告周春鹤诉被告刘佳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诉状中称,在被告刘佳蕊经营曹妃甸区鸿祥大药房期间,原告与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经过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732元,被告于2015年8月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47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案涉及的货款供货方是唐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周春鹤只是唐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的医药代表,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春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