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中财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化新祎与太原市自由地带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化新祎,太原市自由地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71号原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第一幢B2单元2206号。法定代表人秦保江,总经理。原告化新祎,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自由地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17号1号楼5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担保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化新祎诉被告太原市自由地带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化新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太原市自由地带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零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