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史岗与被告河南省福建丰大石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史岗。被告河南省福建丰大石业,住所地泌阳县春水镇石材开发A区。法定代表人林峰,任经理职务。原告史岗与被告河南省福建丰大石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岗以被告河南省福建丰大石业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加工木托架欠款213961元。经核查,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省福建丰大石业在泌阳县范围内没有注册登记,实际登记注册的是泌阳县春水丰达石材厂。本院认为,原告史岗起诉的被告河南省福建丰大石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