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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詹XX云申请徐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XX,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73-1号申请执行人詹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徐XX,男,侗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XX与被执行人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XX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徐XX价值人民币4862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