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