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易翠婷申请执行徐西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铁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易翠婷。委托代理人程宏恩。被执行人徐西省。被执行人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旭,经理。易翠婷申请执行徐西省、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西省、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西省、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徐西省、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有返还款,2015年6月17日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徐西省、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返还款3800元(赔偿款37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2015年10月23日本院已将37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易翠婷,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