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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诉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611号原告:李××,女,汉族,农民。被告: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