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诉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611号原告:李××,女,汉族,农民。被告: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