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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凌波与广东新大地宾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波,广东新大地宾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波,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毛鸿,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大地宾馆,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吴渤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卓,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张萃,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上诉人凌波因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03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凌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凌波负担。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上诉人认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不依据《劳动合同法》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差额补偿款(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55110.00(伍万伍仟壹佰壹拾元整)。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于2005年9月6日入职被上诉人处,任职维修工。上诉人入职后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5年12月2日至2006年11月30日,第二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第三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目至2008年12月31日,第四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第四期劳动合同期满前(2013年11月底),被上诉人主动向上诉人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见表》,此时上诉人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故在《续签劳动合同意见表》上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进行任何沟通协商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底,主动要求上诉人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迫于生计,无奈签属),以恶意逃避被上诉人企业法定赔偿责任,同时又剥夺了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力,恳请贵院裁定第五期劳动合同无效,并予以补偿。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国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