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林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奚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