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保、刘桂荣、黄圣强、娄金红、张延军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保,刘桂荣,黄圣强,娄金红,张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818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长保,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桂荣,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黄圣强,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娄金红,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延军,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保、刘桂荣、黄圣强、娄金红、张延军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