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月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坝村13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坝村13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00号原告张月,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32208072101145。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坝村13组,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坝村13组。负责人张其祥,职务组长。本院在审理张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坝村13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收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月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