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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毕永胜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永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闻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永胜,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侯马市人,无业。2007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侯马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8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1日因本案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永胜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水龙、赵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毕永胜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伙同一名男子(身份不详)从侯马窜至闻喜县礼元镇,在礼元街发现乘坐电动车的许某某,二人一路尾随。在行村铁路桥下上坡路段,被告人毕永胜的同伙下车将许某某戴在双耳的金耳环抢走,在二人逃跑过程中,被告人毕永胜被群众徐某某、赵某某等人抓获。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许某某被抢耳环价值1289元。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皓鑫珠宝名店保证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及被告人毕永胜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毕永胜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毕永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毕永胜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伙同一名男子(身份不详)从侯马窜至闻喜县礼元镇,在礼元街发现乘坐电动车的许某某,二人一路尾随至行村铁路桥下上坡路段时,被告人毕永胜的同伙下车将许某某戴在双耳的金耳环抢走,后二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毕永胜被群众徐某某、赵某某等人抓获。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耳环价值128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4年12月30日14时许,礼元镇行村村民徐某某扭送一名在礼元镇行村铁路桥下抢夺许某某耳环的嫌疑人到闻喜县公安局。闻喜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30日14时许,我和我老伴一起从礼元街上骑电动车往家里回,老伴骑的电动车我在电动车后面坐着,当我们行驶到礼元镇行村桥下上坡的时候从我们对面的方向从下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两个人,后面坐的那个人跑过来从我身后把我两只耳朵上的耳环拽走了,我老伴就把电车停住了,我下了电动车就叫唤耳环叫拽走了,拽我耳环的小伙子坐上摩托车,被抓的这个男子骑摩托车带着他就走,这时我门口的徐某某骑摩托过来了,可能是听见我吆喝了,他骑摩托车就追,然后告诉我抓住了一个人,拽我耳环的人跑了。我的耳朵受伤了,不申请法医鉴定。我被抢的一对金耳环买了5年多,重4.6克,当时花了2000元,后来一直耳环坏了,换的时候又给了人家300元,买耳环的发票手续不在了,没有保存,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我儿子知道是什么店,当时买的时候正贵着,一克四百多元,在侯马买下的。那个店里应该有保存的发票等,我儿子去找了。皓鑫珠宝名店保证单,主要内容:由太原市皓鑫珠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143471的保证单,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名称为千足金耳环,单位9,数量4.555,单价380,金额1731元。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闻价鉴字(2015)第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经鉴定,被抢千足金耳坠价格为1289元。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30日14时许,我村里过事,赵某某开着我家车送我去礼元街上,路过我村铁路桥时,我看见一个老汉骑电动车带着一个人走着,身后还有一个人穿一身黑衣服,抱住坐电动车的人头在耳朵上拽了一下,然后就跑到旁边一辆不知道是黑色还是枣红的摩托车跑了,我们到跟前一看是我村苏某某的母亲,她吆喝耳环被抢了,赵某某没有停车就和我去追抢耳环的人,追到二级路裴柏路口时,赵某某把车停在二级路上从小路上跑下去堵截抢耳环的人了,因为还有一个我村的小伙骑摩托车也在追,我就在车上坐着,过了一会我下去,看了一下见一个骑摩托的人叫抓住了,然后赵某某就把我送回家了,抓住的那个人被送到了派出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30日14时许,我村里过事,我开车到礼元街上送人路过我村铁路桥抽水井房时,见我村苏某某母亲从电动车上下来捂着耳朵吆喝,但是吆喝的什么我开始没听见,见她附近一辆摩托车在掉头并且一名男子快速上到摩托车上走了,我到了跟前听见她说耳环被抢了,我就开车去追,我们村的徐某某也过来了,他骑着摩托车追,那两个人往街上方向跑,徐某某比我快一点,追到礼元裴柏村二级路裴柏庙口时我车下不去,我停住车看见徐某某追着那两个人骑的摩托车从裴柏庙台阶上下到二级路裴柏桥方向,我从车上下来从二级路边的小路下到裴柏桥口,堵截那辆摩托车,骑摩托车的见我挡他,他还要撞我,这时徐某某从后面用摩托车别了一下,把他们骑的摩托车别倒了,在后面坐的人跑到金阳光小区方向跑了,我和徐某某就把骑摩托车的人送到了派出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30日14时许,我从村里到礼元街上买菜时路过我们村铁路桥时,在我下坡的时候见我村苏某某母亲和父亲,苏某某的母亲在地上站着捂住耳朵,吆喝耳环叫那个两个人拽走了,我就见一个小伙子坐上一辆摩托车往街上方向跑了,我就追,我村里的赵旭旭(赵某某)开车追,我骑摩托车追,追到二级路裴柏路口桥下时,抢耳环的人从摩托车跳下来向金阳光小区方向跑了,因为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就没有追,只是把骑摩托车的抓住了。追的过程中,我们吆喝让他们停,他们没有停反而加速了。我追他们时,他们之间说话了,但我不知道说的什么,说完后坐在后面的就跳车跑了。闻喜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31日闻喜县公安局从陈胜利(被告人毕永胜)处扣押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无大灯灯罩,银灰与黑色相间的重庆嘉隆125)。指认照片,主要内容:被告人毕永胜对其作案现场进行指认。闻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主要内容:被告人毕永胜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送至闻喜县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15日。闻喜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闻喜县公安局侦办毕永胜抢夺一案中,毕永胜自称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叫王建军又名“三小”,多年前在侯马市经营一家凉皮店,现无业,根据毕永胜供述情况,民警多次赴侯马了解王建军情况均未果,现进一步侦查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情况。闻喜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2月30日由群众徐某某、赵某某等二人扭送一名抢夺嫌疑人,嫌疑人自称自己是陈胜利,山东菏泽曹县情固集镇孙吉村人,经初查案情属实,但民警通过户籍系统、全国人口信息系统及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均未查询到该自称是陈胜利的身份信息。其自称不知道家属联系方式,办案单位联系不到其家属,不能通知其被扭送及行政拘留地点、期限,被抓获时没有手机及联系方式,自称也没有手机,不能采集其通讯录。侯马市人民法院(2007)侯刑二初第6号、(2013)侯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沁水监狱释放证明书,主要内容: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毕永胜贩卖毒品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8月1日被告人毕永胜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侯马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主要内容:2010年11月17日被告人毕永胜因吸毒成瘾,不能自戒被侯马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户口注销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毕永胜,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侯马市人,该户口已被注销。被告人毕永胜的供述,主要内容:被告人毕永胜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询问时,其编造自己叫陈胜利,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后供述自己真名叫毕永胜。其供述2014年12月26日自己因腿上有静脉炎,在侯马市妇产外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30日12点左右,我输完液出了医院准备回我姐家吃饭,走了有二三十米远时,碰见王建军骑摩托车过来(小名三小,三十七八岁左右,案发当天上身穿灰色棉袄,下身蓝色或黑色裤子),我俩在路边说了会话,他说咱俩出去抢个包挣点钱去,我说我腿疼的,他说你骑摩托车带我就行了,我说侯马认识的人太多了,他说去外地到新绛县或者哪里,我就答应了。后来我俩到一个小饭店吃了点饭,吃完后我就骑上摩托车带着他往礼元方向走,到了礼元以后街上人挺多,我们就骑摩托车从礼元街上往闻喜县方向走,走了有个大概一二百米时,见有个老大爷骑电动车带着一个老大娘,我们跟着走,大概有二三百米远后就拐到了一个立交桥口,在过了立交桥上坡的时候,王建军叫我骑慢点,然后他跳下去把老大娘的耳环抢了,然后他跑过来叫我骑摩托车带他走,上了二级路以后路边有个村,他叫我进村,我就进去了,走了大概有一百多米远吧,有几个人就挡我们,王建军就跳下车跑了,我被抓住了。王建军前几年在侯马老街口那一块开的米皮店,我经常过去吃就认识了,我骑的摩托车是王建军的,不知道有没有手续。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永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毕永胜伙同他人事先预谋,并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鉴于被告人毕永胜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013年8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永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二、作案工具重庆嘉隆125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王哲磊代理审判员  柴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