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晶翠堂珠宝有限公司与刘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晶翠堂珠宝有限公司,刘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金华市晶翠堂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心宇。委托代理人:程雨。被告:刘聪。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晶翠堂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免收受理费。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