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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一审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122号申请人: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凉亭子89号6幢附2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9588。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本院执行局在执行以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于2015年8月21日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审查立案。经审查,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川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50038300001914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永川区凉亭子89号6幢附22号,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职工27人。据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报表显示,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约为8500万元,负债总额约为1.8亿元。经检索从2014年至2015年5月,在本院以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4件,执行标的共计约6270万元,均因未查控到财产,案件未能执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