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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艾拥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拥军,朱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艾拥军,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海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延安市延大附属医院家属院7号楼203室。被执行人朱凤强,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大学文化,延长油矿装备公司生产科职工,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华龙大厦1105室。艾拥军申请执行朱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凤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拥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凤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凤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2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提取本案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艾拥军于2015年10月26日将案件款11800元全部领取。被执行人朱凤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艾拥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朱凤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38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