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与周武兵、周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周武兵,周文斌,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法定代表人吴建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海,该支行职员。被告周武兵,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周文斌,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冠锦城牡丹苑135-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8715-0。法定代表人徐建鑫,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周武兵、周文斌、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