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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阿苏尔古与江阴市宏协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苏尔古,江阴市宏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阿苏尔古。委托代理人江波,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宏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河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宏菲。原告阿苏尔古诉被告江阴市宏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协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苏尔古诉称:2012年3月他进入宏协公司从事毛纺厂操作工工作,2013年7月18日7时30分,他晚班下班回家途中行驶至文林环南路某某精密轴承公司门口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他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天他就被送往无锡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他于2014年11月21日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澄人社工伤认(2014)第3976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他不服起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澄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3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行终字第001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认为,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不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宏协公司造成的,理由是:宏协公司在知晓他发生工伤后1个月内未主动申报工伤。宏协公司也知道他夫妻两人在相近一个月内相继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且当时他妻子已经怀孕27周,在工作地他和他妻子均无人照料需要回老家养伤及待产。同时宏协公司也早知道他和他妻子均是彝族人,汉字和汉语均处于只能处理生活一般事务的阶段。宏协公司在上述基础上,在他2013年8月底9月初出院回老家养伤时既不为他申报工伤也不告知他单位没有替其申报工伤需要他自行申报的具体情况,而是仅仅支付了他受伤前的工资就让他安心回老家养伤,因此造成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原因在宏协公司,宏协公司依法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他进行赔偿。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因宏协公司过错最终导致他超过了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并判决宏协公司向他赔偿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未对阿苏尔古所受到的伤害作出工伤认定,江阴市宏协纺织有限公司也不认可阿苏尔古在2013年7月18日所受的伤为工伤。故阿苏尔古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苏尔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忆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