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星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1号育才大厦1-12-4号。法定代表人曲洪涛。委托代理人孟剑峰,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金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阳小荷代理审判员  朱 捷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