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3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少堂与王美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少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玲。上诉人周少堂因与被上诉人王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周少堂诉称:2014年9月3日中午11时左右,我在合肥华联婚姻介绍所认识了王美玲。我对其一见钟情,然后我们在饭店一边吃一边谈。在谈话中她说想找个脾气好,会体贴人,不喝酒不抽烟,不赌不嫖,有固定收入,有住房的人,虽然年龄大些,只要身体好就行。她讲的这些条件我都能达到,我一高兴就补充了一句:将来我走在你前面的话,我的一套住房就属于你的。她讲:如果我走在前面怎么办?我讲:我可以在我给你的承诺书上注明由你的儿女继承。她听了非常高兴。从那以后至今6个月的时间,我被她的花言巧语迷住了,她要的东西我都一一答应了,有据可查,并有电话录音,总价值在1.1万元以上,不包括吃的。让人怀疑的是,我对她那么好,但她每次接收我的钱、物时,她总是找借口不让我到她家去,更让人气愤的是她告诉我的地址是假的。因此我要求她赔偿我为她花去的经济损失1万元。一审被告王美玲辩称:我不可能赔偿他1万元损失。我想找个可靠的人,但后来周少堂告诉我,他的弟媳要和他谈恋爱。从那个时候起,我就生气不理睬他了。之后我还问过他弟媳和他谈得怎么样,他对我说不关我的事情。在和他相处过程中,我实际是受害者,并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周少堂与王美玲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周少堂向王美玲的账户存款四次,共计3700元。另周少堂还为王美玲购买了丝绒被、平板电脑、服饰等物品,为王美玲的电话进行充值,支付了王美玲看病的费用,为其购买车票等。2015年2月,双方因不再继续恋爱关系,产生矛盾,周少堂要王美玲返还其花费的上述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人损失而获得利益。周少堂向王美玲给付的钱物,均是其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赠与王美玲的财物。周少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自愿的,目的是进一步加深双方的感情基础。这种基于处分而使得其财产的减少不能认为是法律上的“损失”,王美玲是基于周少堂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获益,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王美玲收受财物的行为不符合不得当利的构成要件,无需承担返还义务。王美玲接受财物的行为也不符合其他侵犯财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周少堂要其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少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少堂负担。宣判后,周少堂不服,向本院上诉称:王美玲只接受财物,不让上诉人到其家里,所给的家庭住址也是假的,王美玲的行为是以婚姻为由骗取上诉人钱、财、物。上诉人要求其返还。被上诉人王美玲辩称:钱、财、物都是周少堂自愿给的,并要求被上诉人到他家里住。后周少堂称其弟媳要和他谈恋爱,被上诉人即停止与其交往。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少堂给付王美玲的钱物,系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赠与行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因其自愿赠与行为致自身财产减少不能认为是法律上的“损失”并无不妥。上诉人周少堂的赠与行为带有明确目的性,此种赠与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上诉人周少堂称王美玲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婚姻为由骗取钱、财、物,周少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交往中对被上诉人的要求应具备正常人的判断力。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少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