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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民一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栖霞市富源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郝贤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栖民一初字第2065号原告栖霞市富源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地址:栖霞市翠屏街道南里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721543-7。法定代表人米大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衣振军,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贤杰(反诉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富源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郝贤杰(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栖霞市富源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郝贤杰撤回对原告栖霞市富源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栖霞市富源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0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郝贤杰承担。审判长  韩广立审判员  闫玉良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