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姜开富与李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开富,李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664号原告姜开富,住大连市。被告李正奎(曾用名李玉川),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开富与被告李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开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代理审判员 于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