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与孙森、史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孙森,史落,王春华,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6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住所地火炬南路盛泰广场。负责人周忠诚,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昕磊。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惠龙强,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森。被告史落。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忠华、许艳丽,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华。(未到庭)被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组织机构代码16601658-X.法定代表人吴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与被告孙森、史落、王春华、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正处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本案的处理应以刑事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据“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参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迎春审判员 吕 芳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