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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江苏赛迪电气有限公司、常州赛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051号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赛迪电气有限公司(原常州赛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大,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赛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惠琴,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迪威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常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大,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艾斯派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艾斯派尔衡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庆大。被执行人杨志文。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迪电气有限公司、常州赛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迪威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常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艾斯派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艾斯派尔衡器有限公司、杨庆大、杨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赛迪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利息133833.35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4日),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常州赛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迪威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常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艾斯派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艾斯派尔衡器有限公司、杨庆大、杨志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江苏赛迪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52895元,减半收取26447.5元,由江苏赛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常州赛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迪威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常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艾斯派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艾斯派尔衡器有限公司、杨庆大、杨志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江苏赛迪电气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金额较大,常州赛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迪威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常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艾斯派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艾斯派尔衡器有限公司、杨庆大、杨志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江苏赛迪电气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金额较大,常州赛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迪威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常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艾斯派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艾斯派尔衡器有限公司、杨庆大、杨志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涌审判员 王 巍审判员 匡军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