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树清、温岭市松门友发海上油品经营部与温岭市铭扬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清,温岭市松门友发海上油品经营部,温岭市铭扬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异字第25号异议人(案外人):张树清。委托代理人:刘羽。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松门友发海上油品经营部。代表人:李于友。委托代理人:李辉滨。委托代理人:徐鹏飞。被执行人:温岭市铭扬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华。本院在执行温岭市松门友发海上油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友发油品经营部)与温岭市铭扬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树清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树清称:张树清与铭扬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2006年以来,经大连海事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生效判决。张树清在2006年提起诉讼的同时就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铭扬公司所有的“铭扬洲9”轮,为该船的首轮查封人。2015年5月,张树清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连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7月,张树清向本院申请拍卖“铭扬洲9”轮,得知该船已被友发油品经营部申请拍卖。张树清为“铭扬洲9”轮首轮查封人,且查封尚未解除,友发油品经营部于2015年6月申请扣押“铭扬洲9”轮应属轮候查封,友发油品经营部无权申请拍卖。铭扬公司与友发油品经营部之间的油款纠纷,短时间内产生巨额油款,利息过高,在张树清与铭扬公司一案判决生效之后匆匆调解,存在为逃避执行而进行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故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1、立即中止执行(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2、撤销本院(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友发油品经营部答辩称:1、张树清此前通过大连海事法院对“铭扬洲9”轮所采取的仅是诉讼保全措施,并非实际扣押船舶。2、张树清与铭扬公司之间的纠纷所涉船舶系“铭扬洲”轮,而友发油品经营部的债权系“铭扬洲9”轮加油款,在铭扬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付款义务时,友发油品经营部申请扣押并拍卖“铭扬洲9”轮以实现自身债权,符合法律规定。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友发油品经营部有权申请法院拍卖“铭扬洲9”轮,且优先于张树清的债权在该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受偿。4、(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系在法院充分审查友发油品经营部所提交的证据前提下,依据双方自愿原则所作出的,真实并合法有效,张树清虽称友发油品经营部与铭扬公司之间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涉嫌虚假诉讼,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印证,系其主观臆断。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立即恢复对“铭扬洲9”轮的司法拍卖程序。本院查明:友发油品经营部与铭扬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1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铭扬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及扣押船舶命令,扣押“铭扬洲9”轮。2015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1-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铭扬公司所属的“铭扬洲9”轮。另查明:2005年12月29日,应张树清的申请,大连海事法院作出(2006)大海锦商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铭扬洲9”轮,扣押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张树清与铭扬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大连海事法院委托,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甬海法台执委字第17号。2015年8月12日,张树清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铭扬洲9”轮。本院认为:张树清虽系本案案外人,但其所提执行异议系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拍卖“铭扬洲9”轮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2005年12月9日大连海事法院应张树清的申请所作出的(2006)大海锦商初字第3-3号裁定,是对“铭扬洲9”轮采取限制处分或抵押的保全措施,并非实际扣押船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保全措施并不影响友发油品经营部申请扣押船舶。即使张树清此前已申请扣押“铭扬洲9”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据此,友发油品经营部也可以向本院申请拍卖“铭扬洲9”轮。铭扬公司至今未履行(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应友发油品经营部的申请,本院裁定拍卖铭扬公司所有的“铭扬洲9”轮并无不当。至于张树清称友发油品经营部与铭扬公司之间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存在为逃避执行而进行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也并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申请再审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树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邬先江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