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辖终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发兵、江苏连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发兵,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连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齐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杨光,周法连,朱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辖终字第00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发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连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98号日月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齐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98号楼509-1、509-4、509-5、523室。法定代表人:吴龙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杨光。原审被告:周法连。原审被告:朱焱。上诉人周发兵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东方银行),原审被告江苏连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邦公司)、江苏齐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创公司)、杨光、周法连、朱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商初字第00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东方银行于2015年5月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连邦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判令齐创公司、杨光、周法连、朱焱、周发兵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连邦公司、齐创公司、杨光、周法连、朱焱、周发兵承担诉讼费用。周发兵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虽然在连云港市,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句容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在连云港东方银行与连邦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周发兵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连云港东方银行的住所地即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周发兵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该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周发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周发兵负担。周发兵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连云港东方银行与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是该行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该行没有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对该条款进行说明,排除了周发兵的诉讼管辖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周发兵的经常居住地在句容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即使周发兵和连云港东方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该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但该合同系周发兵自愿签订,其中的管辖条款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亦未加重周发兵责任或者排除周发兵主要权利,故周发兵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周发兵和连云港东方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应予以遵从。连云港东方银行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且其诉讼标的金额符合该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金额,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周发兵提出的本案应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