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梅陇农场与郑明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梅陇农场,郑明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广东省梅陇农场。法定代表人:李梅生,职位:场长。委托代理人:陈贤井、郭伟长,系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强,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梅陇农场大塭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梅陇农场诉被告郑明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梅陇农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镜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