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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65年12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9年2月8日,汉族。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起诉来院,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