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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歌浪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歌浪工贸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铜陵歌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文喜,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平,董事长。上诉人铜陵歌浪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铜陵歌浪工贸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小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