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宜宾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528号上诉人张拥军,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张拥军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5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拥军称,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单位的职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房是普通性质的社会购房。所以本案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2015)翠屏民初字第5924号民事裁定,责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拥军虽然不属于宜宾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但其参与的是该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建房,故本案属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宗秉审 判 员 李红彬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