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林与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92号原告:郭林,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君君,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张兴,经理。被告:凤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苏国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林与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郭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要求凤台县交通运输局禁止向被告安徽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以陈耀东(公民身份号码××)的房屋(产权证号20××01)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对于用于担保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耀东位于凤台县望淮路南侧临水雅苑小区7#楼8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20××01),该房屋可由陈耀东继续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 波代理审判员 郑 虹人民陪审员 姜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