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甘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甘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91号原告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史深翔,总裁。委托代理人陈庆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坤,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甘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原告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95.86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华商基业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9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