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肖光英与余姚市锦汇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光英,余姚市锦汇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498号申请执行人:肖光英。被执行人:余姚市锦汇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包文礼,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肖光英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锦汇塑料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余劳仲案字[2015]第937号仲裁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0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系列案件且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已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4499号案件中依法查封,现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姚市锦汇塑料制品厂已支付执行款2000元,余款分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4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