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孟祥娥与王宝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娥,王宝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孟祥娥,女,1967年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宝文,男,5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娥诉被告王宝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娥因与被告王宝文达成和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娥撤回对被告王宝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娥自行负担。审判员 吴 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