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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曲文星申请执行平顶山新华区温集煤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曲文星,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华区温集煤矿,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王瑞琴,女,汉族,1961年11月1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仲裁字(2014)第243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华区温集煤矿、王瑞琴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曲文星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仲裁字(2014)第2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