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淑芬与张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芬,张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孙淑芬,女,1951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倪维纯。被告张一(张祎),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乡医,。委托代理人从岩,女,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乡医,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芬与被告张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赵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