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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淑芬与张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芬,张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孙淑芬,女,1951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倪维纯。被告张一(张祎),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乡医,。委托代理人从岩,女,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乡医,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芬与被告张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赵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