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陈剑锋、张刚冻结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郭建平,张刚,陈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建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经济开发区,系原州区水务局职工。被执行人张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陈剑锋,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建平、张刚、陈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剑锋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东海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294781*****974349)。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