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张晶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立杰审判员 邹丽娟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萌 搜索“”